11月份有一大波新的政策标准即将落地实施,将影响你我生活,其中哪些新规与智慧城市息息相关,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全国篇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202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技术规范》规定了6项单体电池的测试项目,包括标志、过充电、过放电、外部短路、热滥用、针刺;22项电池组的测试项目,包括标志、静电放电、过放电、过充电、温度保护、外部短路、互认协同充电、数据采集、绝缘电阻、挤压、加速度冲击、振动、自由跌落、提把强度、阻燃性、低气压、过流放电、温度循环、浸水、盐雾、湿热循环、热扩散。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发布的《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 22—2024)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该通知要求,2024年底前,矿山企业要在前期普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规范》进行查漏补缺,查清3-5年内生产区、规划区和其他区域的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对于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未探明、未治理到位的,不得在影响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将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纳入监察执法内容,对于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不实不细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依规查处;发现故意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要追究矿山企业及相关技术服务机构有关责任人责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6月28日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共八章,包括总则、管理与指挥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与指挥体制,明确各方责任,设专章对管理与指挥体制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及协同应对机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组成,明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公告》提出,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委托人可自愿提前实施。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2024年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修订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规范》明确,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候车区和发车区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发车区)。“六不出站”是指:超载或违规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其中进一步细化了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对资质认定程序以及资质证书、资质变更与延续等提出了规范要求;明确要求外商投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应当依法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等。
我国铁路客运全面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火车票不用再打印报销
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告,2024年11月1日起,将在全国铁路推广全面数字化的客运电子发票服务,旅客办理境内铁路电子客票购票、退票、改签业务后,可通过铁路12306开具电子发票。为保持平稳过渡,对于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开具且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旅客仍可使用该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报销入账。
三项国家标准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救灾帐篷 通用技术要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第1部分:房屋建筑》《基层减灾能力评估技术规范》三项国家标准,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救灾帐篷 通用技术要求》明确了救灾帐篷的分类,规定了救灾帐篷的样式、构造、规格尺寸等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第1部分:房屋建筑》有助于提高我国房屋建筑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基层减灾能力评估技术规范》为开展基层综合减灾能力评估、提升基层风险治理水平提供科学依据。
电子、纸质同效 这5种行政审批证照11月起可下载
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应用农业农村部本级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肥料登记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共5种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制发、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制发上述5种电子证照的纸质证照。电子证照启用后,申请人可登录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查看和下载电子证照。
地方篇
北京:居民社区等区域可设立自助售药机
《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规定》要求,企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自助售药机,仅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品。北京市行政区域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依托自身实体药店在经营地址内设置自助售药机,同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依托下辖连锁门店在大型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宾馆、居民社区、社区医疗机构、乡镇(村)卫生服务中心等区域设立自助售药机。
上海再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避免重复检查
新修改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回应经营主体关切,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一是要求市级执法部门统筹规范本系统行政检查行为,并指导执法单位合理确定检查频次,整合、精简行政检查事项,避免对同一事项重复检查;二是对行政检查确需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技术协助的,作出相应工作规范。
《杭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自2024年11月16日起施行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4年5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浙政发〔2024〕11号),根据国务院和浙江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杭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市计划》),对《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省计划》)中明确的各项任务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分解。
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条例》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新修订《四川省消防条例》条例。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号公告正式颁布,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通过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
《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